裁判、教練

有關109年教練及裁判發證事宜

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9年4月21日體總業字第1090000443號來函,有關109年教練、裁判證發證事宜。

 

教育部體育署為使各特定體育團體核發證照具有一致性規範與區分,俾利核發及辨識,自本(109)年起各級教練及裁判講習會及補(換)發相關事宜均委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統一製證,再交由本會核發之。

 

說明:

一、自109年參與本會辦理之教練、裁判講習會,還是得至本會官網「換發證系統」填寫資料申請證照。

二、教練證部分,該梯次所有合格學員完成註冊並繳費後,待證照製作完成後寄發。裁判證部分,該梯次所有合格學員也需完成註冊繳費動作,證照製作完畢後,待裁判組審核實習通過後發放。

三、持有之教練、裁判IC卡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提出效期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惟提出申請時需提供IC卡正反面影本及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48小時之時數證明。

修改日期:2020/07/2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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