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公告

國光體育獎章積點制時期敘獎賽事案

說明:


一、108年12月16日公布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7條,增列選手得依其國際賽事獲獎積點請領獎金之規定。

二、為維護積點制時期選手權益,於(89年4月1日至90年3月25日)積點制時期,應送審而未送審之賽事及選手成績
        ,如有需補送敘獎申請情形,請於3月31日前向本會聯繫以利後續行政事宜

三、「89年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刊登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892)。

修改日期:2020/03/1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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