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教練

115年度「特定體育團體辦理 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03/11更新

  • 本計畫經運動部 115 年 2 月 12 日運競(一)字第 1150004367 號函、115 年 3 月 10 日運競(一)字第 1150006308 號函 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 實施期程: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本計畫經本會教練、裁判委員會審議後,並經審查通過,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公告實施;其後若有修正,亦依同程序辦理。

 

* 年度   進修規範  (各年度 進修時數 扺免規範不同,敬請詳閱 檢定及管理實施計劃)

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附件列表:

修改日期:2026/03/11 16:38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