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特定體育團體辦理 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03/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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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經運動部 115 年 2 月 12 日運競(一)字第 1150004367 號函、115 年 3 月 10 日運競(一)字第 1150006308 號函 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 實施期程: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本計畫經本會教練、裁判委員會審議後,並經審查通過,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公告實施;其後若有修正,亦依同程序辦理。
* 年度 進修規範 (各年度 進修時數 扺免規範不同,敬請詳閱 檢定及管理實施計劃)
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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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6/03/11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