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公告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第十五屆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包括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推派或選派之,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選舉產生。

第 三 條  本會個人會員代表之人數,按選舉當年已繳當年會費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之個人會員人數決定,每滿十人選出代表一人,計算結果餘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 四 條  本會個人會員代表任期四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會個人會員代表候選人,由個人會員於期限內登記參選,無個人會員登記參選或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補足之。

個人會員代表選舉之投票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本會團體會員代表名冊,由其團體會員依本會函知期限內推派或選派,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個人會員代表於任期中應繳納會費,當未繳交者,不得享有會員代表之權利;積欠之會費經繳清後,始得復權。另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推派或選派其團體會員代表,亦不得享有會員代表之權利。

本會個人會員代表任期中因故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個人會員代表資格,缺額由理事會推派人選辦理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團體會員代表因其所屬團體喪失團體會員資格或其他無法履行會員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之職權時,其代表資格亦喪失,缺額得由其所屬團體另行推派或選派。

第 七 條  本會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併同團體會員代表名冊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運動部許可及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受理參選登記起訖日:自115年2月24日至115年3月3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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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6/02/0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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