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公告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第十五屆理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第15屆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辦法

一、類別:

(一) 理事長。

(二) 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三) 監事:無分類。

二、參選資格: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總)會之個人會員,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並依申請參選類別,檢附下列資料:

(一) 理事長:

  1. 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其理事類別應於參選時擇一填列。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應檢附現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填列團體會員理事者,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1. 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二) 理事:

  1. 運動選手理事: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 個人會員理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3. 團體會員理事: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三) 監事:

  1. 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 個人會員身分者: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3. 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三、參選登記:

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自115年2月24日(二)起至115年3月3日(二)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四、參選資格審查:

由選務小組於115年3月10日(二)完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於115年3月13日(五),將候選人(即符合參選資格者)名冊(含政見)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運動部協助於官方網站公告。

五、選舉方式:

(一)理事長:

       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出。

(二)理事及監事:

  1. 由全體會員以通訊投票選出。
  2. 所有理事及監事,依章程規定名額,分別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三)常務理事由理事中互選11人(含理事長),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不得超過5人。

(四)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互選3-5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不得超過1-2人,

(五)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3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不得超過1人,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1人為召集人。

六、計票方式:

(一) 理事長:

        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理事長。

(二) 理事:

  1. 理事長為當然理事,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
  2. 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章程規定之。
  3. 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雙方席次(註)。
  4. 各類理事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三) 監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章程規定確認席次。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七、附則:

(一) 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理事、監事參選人,以各一參選人為原則。

(二) 本會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 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 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五) 有關保證金退還條件如下:

  1. 參選理事長者:當選理事長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5%以上。
  2. 符合上開條件者,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退還,未符條件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

(六) 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投票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修訂之。

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

註:依特定體育團體選舉辦法本會置理事35 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7 人,個人會員理事17人,團體會員理事11人;另置監事11人。

 

參選者應於115年2月24日至115年3月3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附件列表:

修改日期:2026/02/0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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