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113學年度室內/沙灘排球裁判 註冊盃賽執法登記 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113學年度室內/沙灘排球裁判 註冊盃賽執法登記 注意事項
一、登記資格: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簡稱:本會)所屬未超過60歲之合格裁判。
二、執法盃賽:本會所主辦或輔導之盃賽。
三、執法期程:113年 08月 01日 至 114年 07月 31日 止。
四、執法項目及日期:
(一) 室內排球 (113學年度行事曆)
(1) 永信杯 <臺中市>:113. 09. 21 - 24。
(2) 華宗盃 <臺南市>:113. 10. 12 - 13 , 19 - 22。
(3) 媽祖盃 <雲林縣>:113. 12. 07 - 10。
(4) 和家盃 <高雄市>:114. 01. 23 - 01. 26。
(5) 理事長盃 <嘉義市>:114. 03. 20 - 23 or 03. 22 - 25。
(6) 莒光盃 <屏東縣>:114. 03. 08 - 11。
(7) 中華盃 <雲林縣>:114. 05. 10 - 13。
(二) 沙灘排球 (113學年度行事曆)
(1) 全國沙 <桃園市/高雄市>:113. 10. 03 - 08。
(2) 中等盃 <高雄市>:114. 02. 21 - 25。
(三) 其它:本會公告增訂之盃賽另行聘任之。
五、註冊登記期限:自即日 起至 113年 07月 31日 止。
六、其它:
(一) 請詳實填記個人資料,以為本會徵聘盃賽時之依據,若有不實造成之後果自行負責。
(二) 所填個人資料,均屬自願及準確無誤,以便取得最新資訊。
(三) 本人知悉及同意本會基於公務需要時公開個人之資料。
七、本會本學年度將依相關規定及地緣關係優先聘用已註冊之裁判擔任所主辦或輔導盃賽之裁判工作。
八、註冊盃賽執法登記:https://forms.gle/5kCM6N8zLvx8aqoZA
九、裁判證照效期 延長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A號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裁判證,其該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人員須於此期間完成「特定體育 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專業進修時數。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 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對象: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裁判證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
二、前揭人員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裁判組
修改日期:2024/07/19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