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告】裁判與教練證照效期皆延長公告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3086A號函辦理
本次條文修訂內容詳見附檔
重要內容為:
(1)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證者,其該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
(2)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證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積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
(3)本會於114年12月31日前會公告換證期限,請務必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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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2/05/18 10:57